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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定旅行社必须更严格地按照合同支付导游薪资并缴纳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单位用工制度,促使挂靠、兼职导游转为以事实用工为主。记者近日从河南省旅行社市场上了解到,部分旅行社为了规避风险,减轻企业的用人成本负担,均表示可能不再聘请“挂靠”兼职导游,而这一问题将直接导致河南省近万名兼职导游“被炒鱿鱼”,面临失业的命运。
据河南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张毅兵处长介绍,目前,河南省取得导游资格证的共有1.8万余人,拥有导游证的约有1.5万余人,这其中与旅行社签约的签约导游不足5000人;而挂靠在旅行社名下的兼职导游和“挂靠”导游就有1万余人。
由于旅游行业具有明显的淡旺季比之分,在淡季,旅行社为了节省成本,不愿聘用太多导游;而到旺季,旅行社则需要大量导游来接团、带团;再加上近几年来旅行社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特别是小旅行社的低价竞争等因素,导致旅行社的利润却越来越薄。因此,为降低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负担,旅行社只好大量聘用兼职导游,这也让兼职导游在旅游市场上盛行开来。
据记者调查发现,河南省现行签约导游的薪酬通常是“底薪+差费”,而兼职导游则不需要付底薪,其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松散,旅行社不仅不支付导游工资、不缴“三金”,甚至还要向导游收取“挂靠费”或“保证金”。所以,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同等专业条件下,旅行社出于经济成本的考虑,更钟情于聘用兼职导游。
最近,记者采访得知,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大多数旅行社作出选择:“只能跟一小部分导游签约”。 “大量聘用兼职导游是这个行业的现状。一些小型旅行社几乎全部使用兼职导游,大型旅行社的兼职导游也达到30%。”郑州市一家大型旅行社负责人表示,以前跟他们签订有正式用工合同的员工有30余人,但挂靠在这家旅行社的导游有100余人。
据业内人士透露,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让旅游业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观望和疑虑情况,并导致部分旅行社为逃避风险、减轻企业负担,都已明确表示不与兼职导游人 员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河南省将有1万余名兼职导游面临被“炒”的命运。
但旅行社负责人也表示,新《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旅行社企业肯定会先按照法律要求去做,进一步完善用工制度,但业界普遍处于观望状态,具体的用工实施细则都还处在摸索阶段。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让挂靠在郑州某家旅行社的导游员小王倍感无奈。
今年27岁的小王5年前考取了导游证,他告诉记者:“旅行社养不了那么多人,要留也会留那些资历老的,我被旅行社选中签正式合同的可能性不太大。”小王说,以前年轻,没有家庭负担,身体也好,觉得有团带就挣钱,没团带就休息或者干点其他的活,“做了5年兼职导游,没想到,现在我竟然要面临失业了”。
像小王这样的兼职导游被称为导游从业人员中的“游击队”,类似于以往所说的“临时工”,“接一个团赚一点钱”,不是正式员工,没有工资,没有福利待遇,也没有任何社会保障。
在部分旅行社中,像小王这样的兼职导游为数颇多,人数甚至大大超过签约导游。而他们面临的状况是,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将不再像以前一样随心所欲地被临时雇用,这意味着,他们将失去原有的带团赚钱的机会,只有少部分导游可以与旅行社签订正式合同,得到签约导游的待遇,即包括支付固定工资,提供正常的福利待遇,以及缴纳各类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
有专家认为,在旅游行业中,这是一次由用工关系所引发的产业盈利模式的大调整,将会是旅游行业健康转型的契机,是导游生存状态彻底改变的关键性变革。
河南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张毅兵认告诉记者:“新《劳动合同法》在旅行社行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和导游的自身素质,会使旅行社用工向更稳定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对那些签订合同的导游,其旅行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障,而导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服务、提高自身素质,原来做得不好就‘跑’,任意更换旅行社的现象也将有很大改观。”
新法的实施对挂靠和兼职导游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但这并不会对导游这一职业造成过大压力。“兼职导游也可以通过与旅行社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同时,更多的兼职导游可以从旅行社走向导游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或导游派遣公司等中介机构,以解决兼职导游的归属问题。”张毅兵认为。但目前,河南省只有郑州两家导游服务中心,近期全省各市地将陆续建立导游服务中心,使兼职导游不再“无枝可栖”。
河南省导游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兼职导游最好进入导游服务中心,并与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由导游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定期向导游服务中心缴纳一定费用。导游服务中心充当中介作用,旅行社在聘用兼职导游时需通过服务中心来‘租导游’,按照导游的等级,导游服务中心对旅行社收取不同的服务费。此外,导游服务中心还将提供导游培训、导游ic卡注册等一些服务性工作,对导游的劳动去向做合理的分流。
河南省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所所长苟自钧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挂靠、兼职导游和旅行社的暂时冲击是难免的,但这个冲击是良性的,从长远的角度看,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更健康、稳定、规范地发展。同时,将使旅行社用工制度更趋于稳定,更好地控制导游赚取“回扣”等不良竞争现象的产生,不断提升旅游业的服务质量。
张毅兵表示,贯彻执行新的《劳动合同法》旅行社是工作重点。随着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河南省对旅行社的管理将更加严格,旅行社用工制度管理也不例外。今后,河南省旅游局将借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机会,结合2007年全省导游大会的会议精神,会同旅行社星级评定地方标准的执行和旅行社人员“诚信服务ic卡”佩证上岗制度的实施,以新《劳动合同法》和即将修订出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条例》为抓手,梳理旅行社行业的用工制度,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管理,使旅游市场向规范化发展。
另有专家指出,目前,旅行社和导游双方应提高法制意识,在对抗冲击的同时,不断摸索研究,不断进步,以积极的态度和方式来适应新《劳动合同法》。但可以肯定的是,从长远来看,新法将给旅游市场和导游职业带来更多的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