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一旦飘游于乡野、溪涧、松林、花篱、山寺、残碣、渔梁、古渡、曲桥、水浪、晓风、暮雨之间,疲倦的心灵可以在短暂的歇憩中得到造物的抚慰。奔泻在纸面上的文思的飞泉往往喧响着本真的生命之音。郑振铎素以“真率”、“质朴”为自己的文学主张

也谈现代化进程中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2-18 17:37:22

引自华北旅游网www.hb-ly.com

  之所以选择现代化进程中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这一题目,倒不是因为这一题目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而是因为初到云南的第一次座谈,使它成了当地学者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也正因为如此,在整个考察过程中,笔者也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在当地学者中,有的特别强调云南现有的民族文化是优秀文化、和谐文化和生态文化。表现在生产生活方式上,在同一地域内,立体生态环境造就了坝区农耕文化、半山区耕牧文化、高寒山区畜牧文化,各民族农、牧、渔、林立体分布,各有分工,互通有无,和谐共融;表现在文化生活上,不同的地理自然环境造就了多元文化区域,比如洱海文化区、滇池文化区、滇东北文化区、滇南文化区等,多元文化并存,兼容并蓄,和谐发展。这种优秀、和谐、生态的民族传统文化,不仅要大力保护,而且要得到弘扬,不能被所谓的现代化进程所冲击,否则将是人类文化的一大损失。有些学者则更关注在现代化进程中云南民族文化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他们认为云南一些少数民族文化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社会的转型、生态环境的建设、旅游的发展,使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正面临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而外来文化的侵蚀和渗透,使云南一些民族的传统文化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二者的关注点虽然不同,但都涉及了一个共同的话题,即在现代化进程中应如何处理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问题。

  民族文化的保护不仅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文化战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制订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89年通过了 《 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 》。1993年建立“活态文化财产”制度;2001年11月通过了《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2003年10月通过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民族文化的保护。2003年初,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并于2004年成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心,具体负责保护工程的日常事务。但问题是一方面学者、政府、国家,甚至整个社会都在关注民族文化的保护,另一方面却是一些地区的民族文化正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中逐步弱化、变异与消失。云南民族文化的现状可算是一个例证。

  云南生态环境多样,少数民族众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元文化区域。但是,随着云南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受到西部大开发的影响,作为整体社会转型的一个方面,云南少数民族的文化正在以不同的形式加速变迁。诚如安格尔所指出的,西南许多地区不同的文化在语言、风俗、服饰、饮食等方面的差异和特点已经开始消失。尤其是在那些群体小、居住分散且被较富裕的、人数众多的汉族包围着的地方,更是如此。在座谈会上,也有许多学者忧心忡忡地谈及这一现象,他们有的甚至认为社会转型和现代化进程给少数民族文化带来的冲击是致命性的,经济转型、旅游文化资源的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带来的并不一定是民族文化的繁荣,而是民族文化的严重异化。“打造一个文化品牌,与保留和传承一种文化,越来越成为背道而驰的两件事,也许已经毫不相关。”一些民族赖以生活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生产生活方式也正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与之相适应,民族文化也发生了某种变异。

  首先是民族文化商品化。民族文化旅游虽然带来了经济效益,但弘扬与表现的大多是文化的表象,而非肌里和实质,有些甚至远离其民族文化的宗旨和内涵,失去了原有的民族文化精髓。东巴文化在国内外享有盛名,但在许多景点入口处,有些身着民族服装的所谓“民族文化大师”,以译东巴文“通关文碟”的方式,诱使游客签名,然后再译成东巴文出售给游客,而游客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地被掏了腰包,笔者就曾有这样的经历;在大理,随处可见穿着白族服装的导游、服务人员和白族风味餐馆、茶室,在旅游景点,你可以天天看到穿着白族服装的姑娘和小伙为你表演白族歌舞、品尝三道茶、观摩扎染工序;在昆明、泸沽湖、丽江等地,一般居民很少穿民族服装,而在餐馆、茶室、商店和景点却随处可见穿民族服装的服务员、导游,表演意味非常浓厚,缺少了自然亲切的感觉和真实的生活情境。

  其次是价值取向退化。一些朴素的民族文化观念如诚实、信用、质朴的风气正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而退化。在大理常有“五朵金花”通过收费和游客合影;在泸沽湖,摩梭姑娘通过和游客“调情式”的表演,收取小费;在丽江,有些小孩子为赚钱,跑到酒吧里去做服务生,而不读书。

  再次是民族文化的庸俗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旅游商业演出。旅游商演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一切从游客出发”。有些地方旅游开发商为了迎接每天到访的游客,迎合旅游者猎奇的心理,把只有在婚礼上才有的活动搬上舞台,每天都“结婚”,“天天做新娘”,甚至一天做好几次“新娘”,失去了原有婚礼的意义。而且这些“婚礼”的表演者都是“专业化”演员。还有一些节日也是如此,比如西双版纳的橄榄坝“泼水节”,成了每天例行的商业表演,失去了泼水节的真正文化内涵。在洱海的游船上,有专门为游客表演白族三道茶的演出室,你可以看到专业演员每天为游客表演相同的节目;有时为了迎接一批又一批的游客,一天之内要重复表演数次。三道茶本是白族的待客之礼,在这里不仅成了程式化的表演,而且还成了推销茶品的手段。

  有的旅游商业演出甚至有大导演参与。2004年张艺谋导演的《 印象 · 刘三姐 》是广西走向世界的文化品牌,票额收入达7900万元;同年,《 九寨天堂·梦幻之旅 》、《 芙蓉国粹 》等文化演出相继成为成都重要的旅游节目;2006年张艺谋导演的《 印象 · 丽江 》取得成功。这一系列事件说明民族文化资源与名牌大导演的捆绑运作,必将产生巨大的、稳固的效益。而与这些已经被异化的商品化、庸俗化的“民族文化”相反的是,真正的原生态的民族文化正在退化、变异、甚至消失。苍山洱海的风花雪月不再是白族人真实生活的写照,蝴蝶泉不再是白族有情人化蝶的地方;摩梭人的走婚也不再是人类婚姻制度的一个阶段,在导游口里成了一种进步的婚姻制度,成了引起游客好奇心的噱头。民族服饰、民族风味餐饮和一些民族风俗统统贴上了商品的标签,除了可以愉悦游人和可以商品化的文化,其它的真正保留于民族内心深处的文化或者浸透于一个民族骨髓的肌里文化究竟保留了多少,对此,我们不能不打一个问号。

  应当说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学者曾做过如下总结:一是对民族历史文化保护缺乏民族自觉,许多地方对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全民保护的意识不强,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甚至遭到不适当的开发,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二是民族历史文化资源流失状况极为严重;三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很多年轻人进城打工,传承人中断,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四是文化正面临着旅游化,但旅游却没有文化化。这种总结虽不无道理,但笔者却认为失之于简单化。

  探讨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弱化、变异、消失问题,首先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判明哪些文化是民族的肌里文化,哪些是表象文化。肌里文化是渗透于一个民族骨髓的内在文化,它体现的是一种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内在的气质,是与民族本体共生共存的。表象文化是外在的,有些是内在文化的体现,有些则不尽然,只是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一种被动适应,只要环境发生变化,这种表象文化就会时过境迁,是阶段性文化。就居所而言,如汉人曾居住过的山洞、地穴、树巢,蒙古人、藏族人为适应游牧生活而住的毡包、帐蓬,鄂伦春人住的“撮罗子”;就生产方式而言,如各农业民族都曾经历过的“刀耕火种”;就婚姻制度而言,如大多数民族都曾有过的群婚等,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了变化,直至消失。甚至被认为是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的民族服饰,也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发生变化,出现趋同现象。西服和洋装在中国的普遍流行就说明了这一点。但这并不代表汉民族文化的消失,有句话说得好“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与此相同,原始生产方式、居住方式、婚姻习俗等的异化、消失,并不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消失,它只是一种生产生活方式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必然要发生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各民族的发展史不可能沿着学者们所设定的轨迹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们原来所认定的一些民族文化,分辨哪些是体现一个民族内在精神的肌里文化,哪些是外在表象文化,哪些是不同民族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都曾经历过的阶段性文化。而那些属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阶段性文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变化,甚至消失,这是历史的必然,是谁也阻挡不了的,人为的去保护当然也是徒劳无功的。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它可以指导我们如何保护民族文化。

  第一,对那些体现民族内在精神和气质的肌里文化,我们要重点保护,因为它是民族文化的精髓,如民族认同,民族信仰、民族道德、民族自信等,它是民族聚合的最重要的精神内核,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力量。这类文化虽然随着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发展也会或多或少的发生变化,但相对稳定,不易改变,只要该民族还存在,这种文化就不会消失,是与民族本体共生共存的。对这类民族文化,我们理应重点保护。保护的方式方法虽然多种多样,但其中最重要的是给予该民族自主发展的权力,通过保护该民族本体来保护其文化,这是最重要的手段。我国目前所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疑是最好的保护方式。

  第二,对于外在表象文化要有选择地进行保护,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不能简单地用商业眼光来对待,甚至用一些落后的、糟粕的东西去迎合某些游客的好奇心,满足某些庸俗游客的低级趣味心理。关于这方面,以前的学者多有论述,兹不赘述。

  第三,对于那些看似民族文化而实为各民族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都要经历的阶段性文化,应当采取开放与豁达的态度,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特别是在现代化进程中,要尊重各民族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力,不能不顾各民族的发展而空谈保护,更不能以保护为名而限制甚至剥夺一些后进民族的发展权力。同样,也不能强迫一些民族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脱离各民族的实际空谈发展,或者采取非常规的手段强制推行某些改变民族发展轨迹的制度。顺其自然,正确引导,自由选择,自主发展,是正确处理这类文化保护与发展关系的有效手段。

  第四,应当正确对待保护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文化是动态的、发展的,没有一个民族的文化是一成不变的。民族文化如果不加以创新和发展,就没有生命力,也就无法与当代社会相适应,并将逐步失去功能。文化创新与发展的形式多种多样:一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和再造,使之更趋完善,使传统文明升华为现代文明;二是转换功能,使某些传统功能转化为现代功能。这种升华和转化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要的。不创新民族文化就会失去活力,不发展民族文化质量就得不到提升,也就不能与当代社会相适应,就会被淘汰。

  第五,对于那些阶段性的民族文化,不应当也没有理由通过保留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来保留所谓的“活标本”、“活化石”,而应当加紧做好田野调查和社会考察,建立文化档案,保留文字或音像资料,为人类历史文化和民族发展历史的研究留下宝贵的资料。

  总之,要正确对待现代化进程中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问题,就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对现有的民族文化进行区分,辨明哪些是与民族本体共生共存的肌里文化;哪些是表象文化,还是肌里文化与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折射;哪些是阶段性文化,是各民族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都要经历的共性文化。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这可能是在现代化进程中保护民族文化的可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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